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北市關懷盲人教育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關懷視障者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視障者閱讀,提供資料、資訊。

二、協助視障者發展健全人格教育。

三、關懷有視障生家庭,給予幫助。

四、定期舉辦關懷視障者活動。

五、成立視障者志工組,並給予訓練。

六、盲用教材、教具及生活輔具之開發。

七、視障者之就業輔導相關等工作。

八、設置視障生獎助學金。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普通會員(含個人及團體)。

二、贊助會員。

三、榮譽會員。

註:一、普通會員:凡設籍本市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具有愛心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市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壹人,以行使權利。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關懷盲生者,定期或非定期捐贈者,皆可加入本會,經理事會通過,認可為贊助會員。

四、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協助本會辦理各項事務或活動者,經理事會通過得頒榮譽會員證。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

第十二條  普通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註: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鐖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

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廿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三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廿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廿六條  本會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長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一人,顧問五人(均為無給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人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經監事會函請召集時笸開之。

第廿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卅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卅一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之同意行之。

第卅二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卅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紀錄應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個人會員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佰元,團體會員為新台幣伍佰元正。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佰元,團體會員為新台幣伍仟元正。。

三、會員捐款。

四、其他收入

第卅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卅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